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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业管理有关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建筑业管理有关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穗建筑〔2001〕39号 2001年3月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穗府〔2000〕50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建筑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依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由我委统一印制,由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核发。
  二、延长施工作业时间的审批依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由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审批。延长施工作业时间批准书由我委统一印制。除抢险工程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批准书后,方可申请延长施工作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除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2时。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机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或省市重点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的,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批准。除建设规模未达到办理施工许可证范围的工程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批准书后,方可申请延长作业时间,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在审批延长作业时间申请时,对位于居民密集地区的工地应从严控制。
  三、使用锤击桩的审批依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和我委《关于进一步限制使用锤击桩的通知》(穗建筑〔1998〕280号),由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负责审批使用锤击桩的申请。番禺区、花都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相应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锤击桩的范围。使用锤击桩批准书由我委统一印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批准书后,方可申请使用锤击桩。在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芳村区、天河区、白云区(新广从公路黄石路以南)、黄埔区(石化路以西)范围内,禁止使用锤击桩。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影响必须使用锤击桩机的,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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