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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文件
 2001年1月15日 深价〔2000〕183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的通知各区物价分局、建设局(含封闭管理区)、建设及监理单位: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工程建设监理效能,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是工程项目法人依据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酬金,它是构成工程概算的一部分,在工程概算中单设一个科目列支监理费。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由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系指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所发生的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
  1、监理人员和辅助人员工资、奖金、补助、津贴等;
  2、专项开支包括监理单位进驻监理现场发生的相关通讯费、书报费、文印费、办公费、会议费、医疗费、劳保费、休假探亲费、差旅费、调遣费、常规抽查试验、检测费等。
  3、其它费用。
  二、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包括所允许的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及非项目的特定开支,具体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以及后勤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和津贴;
  2、经营性业务开支;
  3、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报刊、会议、文印、上下班交通费等;
  4、差旅费、公用设施使用费(含公司办公使用的水、电、气、环卫、保安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及常用工具费、设备使用费;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7、附加费,包括劳动统筹、医疗统筹、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人身保险、住房公积金、特殊补助等。
  8、其他营业开支,上缴上级主管单位、协会学会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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