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自治区鼓励项目所在地的地区、县、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项目配套资金,发动群众投资投劳投工,增加投入,确保试点建设的成效。
(四)项目验收。
试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在各试点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自治区制定的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进行自检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区行署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然后再由地区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七、组织实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石漠化治理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大力宣传石漠化的严重危害性和石漠化治理的重大意义,宣传各级党委、政府石漠化治理的政策措施,宣传石漠化治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使石漠化治理的目的意义、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等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对石漠化治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参与和支持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掀起石山造林绿化热潮。
(二)认真做好治理项目规划设计。
各县要按照规定的治理范围和自治区下达的治理任务,进行项目造林作业设计,科学选择治理方式和树种,将治理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
(三)实行县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试点县项目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实行层层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状。由自治区林业局与各试点县林业局签订目标责任状,县要与乡签订责任状,把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乡、到村、到农户,并实行领导挂点、单位包村、干部包户,确保全面完成试点建设任务。2001年10月,自治区将结合项目检查验收,对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完成得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做得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部门协作。
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既是一项生态建设工程,又是一项扶贫工程,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联系和沟通,以促进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除自治区对各试点县治理项目给予种苗补助和封山育林管护经费补助外,各地要鼓励和扶持石山区群众大力发展沼气,减少森林资源消耗。各地要针对目前大部分石山属非林业用地、权属不清的实际情况,根据石漠化治理的需要,对林业用地规划重新进行调整。属于治理范围内的石山,应调整为林业用地,并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落实山林权属,核发山林权属证,调动广大群众投资投劳、参与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的积极性。
(六)加强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