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时间安排
2001年2月底前各县完成造林作业设计;6月底前全部完成人工造林任务;7月底前全部落实封山育林措施;9月底前各县完成自检;10月份自治区将与试点县所在的地区联合对各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项目管理
(一)实施形式。
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项目以县为基本建设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地区、县计划、林业、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都要在本级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计划部门要搞好综合平衡、计划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林业部门要搞好规划设计、种苗供应、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管理,财政、扶贫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二)项目审批。
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组织计划、林业、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建设任务、投资规模,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地区行署;地区行署组织地区计划、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林业局;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扶贫办共同审批。
(三)资金管理。
1.补助原则和标准。2001年,自治区对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项目补助人工造林种苗费和封山育林管护费,造林投工投劳由各试点县解决。对人工造林所需种苗,按种植竹子每亩补助120元、种植其它树种每亩补助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封山育林管护,按每亩补助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资金渠道。2001年自治区计划用于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补助的资金总额为2500万元,其中:从扶贫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从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500万元,从育林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
3.资金使用。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使用实行“报帐制”。对自治区统一安排的2500万元资金的投资计划,由自治区计委、林业局、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达到试点县林业局。先预拨70%的造林种苗资金和50%的封山育林管护资金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待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各试点县林业局对自治区补助的资金设立专帐,以便监督管理。自治区补助的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发给放农户,应以种苗等实物形式发放。各县计划、财政、扶贫部门要对林业部门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各县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报帐需经县林业局、计划局、财政局、扶贫办联合审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专项资金。自治区和地区将不定期检查各县林业局的帐户,若发现挤占、挪用等问题的,自治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限期归还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