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否承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在显著的位置悬挂《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有上网信息记录,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或者接入线路;不得有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8时至21时外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有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制止、举报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等。
3.是否有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包括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性程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等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4.是否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包括反对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愚昧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四、实施步骤
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从2001年5月至7月,集中三个月时间进行专项清理整顿。
(一)动员准备和调查摸底阶段。5月25日前,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1〕21号文及相关文件,按照文件要求,由通信、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清理整顿通告,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已开办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状进行摸底登记。摸底登记内容包括:经营场所名称、经营者姓名、地址、终端数量、从业人员名单、联系网址、经营场地、安全设施设备等。对是否办理经营业务协议、信息安全责任书、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进行登记。同时由电信企业向经营者送达清理整顿通知书,内容包括开办条件、清理整顿时间安排和重新登记程序等。
(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阶段(5月26日至7月20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由通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联合进行全面核查,同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已办理安全审核登记、业务代理协议、信息安全责任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发营业执照的,先进行检查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办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限期于6月10日以前整改完毕,并办理重新登记;对未经批准、无任何证照或此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于6月10日以前整改完毕,并办理重新登记。限期整改不符合审批要求,或在规定时间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律予以取缔,并按有关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对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规定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知电信企业切断其接入服务,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