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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施意见的通知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公安厅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登记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进行查处的清理整顿工作。符合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条件的,由公安部门颁发批准文件和《安全合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省文化厅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清理整顿工作。符合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条件的,由文化部门颁发批准文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提供利用计算机从事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活动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省通信管理局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对符合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各设区市、县(市)电信公司(局)在省通信管理局授权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牵头、协调和具体工作,会同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共同完成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四)省工商局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公安、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五)从事互联网接入业务的运营企业要积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对无公安、文化部门审核颁发的批准文件、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未签订业务代理协议以及信息安全责任书的,不得办理互联网接入服务。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全省已开办的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此次清理整顿的内容为:
  1.是否具备开办条件。包括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有与公共信息网络联网的计算机数量,省会市不得少于30台、设区市不得少于20台,县(市)不得少于10台,每台电脑占用面积不少于2个平方米;开办位置距中小学校大门口半径不得少于200米,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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