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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

  四、完善住房建设收费规章制度。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对无证收费的应视为乱收费行为;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收费人员到企业收费,必须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写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并签写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一律不准收费;公布《辽宁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管理目录》,让企业深入了解合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管理政策等,增加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抵制非法收费。
  五、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省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明令取消、降低、合并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屡查屡犯、顶着不办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并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1.辽宁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住宅建设项目收费;


  2.辽宁省住宅建设降低标准项目表;
  3.辽宁省住宅建设收费合并项目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5月9日

附件一:   辽宁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住房建设项目收费

  一、建设系统
  1.煤气增容费
  2.自来水增容费
  3.动迁比差价
  4.房屋建设调节费
  5.住宅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6.垃圾排放征用场地和平整场地费
  7.开发企业代扣的进入商品房价格的小区管理费
  8.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金
  9.工程回填土管理费
  10.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11.商品房开发管理费
  12.抗震办设计费
  13.垃圾箱费
  14.各市自行制定的动迁安置服务费
  15.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基本建设维护费
  16.热源建设费
  二、电业系统
  1.用电工程服务费
  2.电业部门收取的保安器配电箱费
  三、教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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