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
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
(辽政发〔2001〕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积极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降低商品住房造价,切实减轻购房者和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降低部分住房建设项目偏高的收费标准,合并部分住房建设项目的重复收费。
一、取消未按规定程序设置且明显不合理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19项(其中各市自行制定的动迁安置服务费,取消时间延至2001年7月31日。从8月1日起,一律按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委托拆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降低4项偏高的住房建设项目收费标准,将6项住房建设项目重复收费合并为2项。省政府已决定取消、降低、合并的住房建设项目收费,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和直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和直属机构要对照省政府决定取消、降低、合并的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凡属已取消、降低、合并的住房建设项目收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今后,建设项目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必须实行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审批,省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以下人民政府无权设置、审批和调整建设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管理。大力整顿重复收费,坚持谁管理、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行设立、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消防、道路、环卫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打破在住房开发建设中的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等安装工程的垄断经营,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公开招标;严禁垄断企业强行服务收费和推销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变相收取任何住房建设费用;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外,不得向企业征收保证金、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