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沈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其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工程。本办法所称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是指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凡我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审查内容,并纳入工程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一般建设工程,必须依据国家颁发的烈度区划图,国家审批的城市地震小区划,市政府批准的城市防震减灾规划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或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对工程建设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对下列地区应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地震主管部门依据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的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确定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