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为加强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公众聚集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重庆市消防条例》,市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
(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客房数超过50间(含50间)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含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和超过20层(含20层)的写字楼;
(五)摄影棚、演播室;
(六)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
(七)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已经开业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对下列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一)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的;
(二)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物内的;
(三)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
(四)在居民住宅区内改建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商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