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死亡五十人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按特别规定处理。”
二十五、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删去第四、六、八项。
二十六、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内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四项,改为:“(四)客渡船违反规定随意停靠的;”
第五项修改为:“(五)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或在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
第六项修改为:“(六)擅自进入禁航区的;”
删去第七项。
第八项作为第七项,修改为:“(七)违反规定,人、畜混装的;”
第九项作为第八项,修改为:“(八)酒后作业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渔船在通航水域捕捞作业妨碍航行安全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二项:“(十二)航行、停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声号、灯号、号型及通信设备的。”
二十七、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的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二项,改为:“(二)当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第三项修改为:“(三)擅自在航道内设置碍航物的;”
第四项修改为:“(四)在通航水域设置养鱼网箱碍航的;”
第八项修改为:“(八)他船遇险、发生事故,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参加施救或不服从港航监督机构指挥的。”
二十八、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扣留证书十二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证书、证件的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高速客船未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擅自夜航的;
(二)抢航、故意碰撞他船或紧迫他船造成危险的;
(三)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