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意见的有关说明,包括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十、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中期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中期报告内容。
如果在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其中期业绩数据提前泄漏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其中期业绩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
十一、本所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果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中存在有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刊登补充公告。
十二、本次中期报告工作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附件: 公布2001年中期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__”(股票代码______)
公布2001年中期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01年___月___日公布2001年中期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__”将于2001年___月___日上午9点30分起停牌半天,2001年___月___日下午1点整起恢复交易。
一、主要财务指标:
2001年中期 2000年中期 2001年中期/
2000年中期
净利润(万元) %
每股收益(元) %
净资产收益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后的每股收益(元)
2001.6.30 2001.12.31 期末/期初
每股净资产(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