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健全法规体系,加强配套法规建设,严格执法,依法管理,强化监督,使防震减灾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结合普法教育,广泛深入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增强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项目设计中,要依法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
(三)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按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经常持久,科学求实”的原则和“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方针,做好常规宣传、强化宣传和震时宣传(应急和救灾宣传)工作,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减灾知识水平;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社会宣传网络,使防震减灾知识通过现代化媒体迅速传播,为广大民众所掌握和应用;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制定宣传计划,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多形式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中小学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四)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震局、计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广西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8〕3号)精神,在此基础上,坚持国家、地方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防震减灾建设资金。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将防震减灾投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同级财政预算,根据财力可能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国家防震减灾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地方根据中央明文规定按比例配套资金;地方性的建设项目由地方负责投入;为地方和企业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相关部门和企业投资建设。
(五)加强检查和监督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抓紧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制定的防震减灾规划,报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设施的防震抗震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十五”计划和今后各五年计划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