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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章 开业、变更、停业和歇业

  第六条 从事汽车、摩托车营业性维修的维修业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类别、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经济技术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户的具体经济技术开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具体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分为甲、乙、丙三类:
  (一)甲类是指能从事汽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维护和小修的汽车大修企业;
  (二)乙类是指能从事汽车维护和小修的汽车维护企业;
  (三)丙类是指能从事汽车车身修理,涂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机、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篷布、座垫以及车内装饰修理,车身清洁维护等汽车专项修理或者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必须是甲类维修企业,并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汽车、摩托车营业性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受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和维修类别标志牌。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准营业。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对申请从事汽车、摩托车营业性维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外国或者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的,由经营地所在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二)申请开办甲类维修企业的,由经营地所在的地市运政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运政机构审批;
  (三)申请开办乙类维护企业的,由经营地所在的县(市)运政机构审核后,报地市运政机构审批;
  (四)申请丙类维修经营的,由经营地所在的县(市)运政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维修业户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变更、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前30日内,报原批准开业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迁移、改名的,应当报原批准开业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变更、合并、分立、停业、歇业、迁移、改名的,还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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