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加强城镇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建好用好管好文化设施,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教育和引导居民移风易俗、破除迷信、革除陋习,提高城镇居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文明新风。
五、深化体制改革,优化政策环境
18、建立科学完善的城镇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和城镇经营理念,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要改变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况,逐步推行城镇综合管理,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参与管理城镇,提高城镇管理的社会化程度。要开展城镇管理培训,加强城镇管理干部队伍建设。
合理设置小城镇管理机构。县(市)管理乡镇的各种职能,能下放给乡镇的要下放;对县、乡(镇)双重管理的乡镇部门,应尽量以乡镇管理为主;对垂直管理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乡镇应加强对他们的监督。进一步明确小城镇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理顺县镇两级财政关系。
19、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性作用,逐步形成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加大政府对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的投入。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对外商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可适当放宽股比限制。可以采用特许权经营(BOT)、转让资产权益(TOT)、资产收益抵押、申请发行股票和债券、资产重组上市以及收益权或收费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吸纳国内外资金。完善项目的价格评估与定价体系,逐步形成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经营--回收--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
20、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而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合理确定市、县、镇的数量和规模,适当拓展中心城镇的区划空间;妥善解决中小城市行政管理职能重叠问题,合理归并乡镇,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有产业支撑的中心城镇,促进城镇合理布局。
21、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用地计划的衔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积极推行城乡和工矿企业土地整理和复垦,实现全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规范实施各项土地管理政策,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完善城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有关政策。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偿转让,用好闲置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土地置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22、改革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鼓励农民到城镇定居经商办企业,形成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集聚的机制。调整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放宽夫妻分居以及父母投靠子女、子女照顾父母的户口迁移条件。加强城镇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流动人口的工作和生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