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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

  四、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点工作
  11、加强城镇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各地市要在全区城镇体系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强编制地区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城镇总体规划要进行修编。各县(市)要加快集镇和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城镇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与交通、土地、水利、生态环境等规划相衔接。提供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增加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要加强城镇的规划管理,城镇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划进行,规划的修改和调整要按法定程序办理。
  12、加强城镇建设管理。要运用法律法规管理城镇建设,健全合理完善的建设申报、审批制度,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计划、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力度,杜绝炒卖土地或变相炒卖土地现象。突出城镇个体和民族风格,提高文化品味和城镇建设质量,塑造有特色的城镇形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抓好建筑设计和工程监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积极促进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13、发展城镇经济。要根据“十五”计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按照五大经济区发展规划,从各城镇的实际出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要把发展城镇特色经济与发展城镇体系结合起来,注重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壮大城镇经济总量,增强经济实力,提高城镇化水平。加快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通过工业化推动城镇化,促进城镇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改善人民生活。发挥小城镇的功能和连接大中城市的区位优势,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挥集聚效益。着力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
  14、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发展计划,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重点抓好道路、通信、供电、供水、排水、绿化、防灾减灾、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抓好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镇的综合服务功能,使城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15、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兼顾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注意保护好历史文物古迹和天然山、水、林、木资源。把城镇污染综合治理、环保设施建设作为城镇建设的重要任务,增强全民环保意见,提高环境治理标准,改善城镇环境质量。
  16、加强城镇社区建设。要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充实社区功能,改善社区管理,明确社区组织与社区服务企业的职能,优化配置和充实社会服务设施。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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