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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农村税费改革部署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落实国务院调整农村税费改革部署的通知
 (云政发〔2001〕6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以下简称国发5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委177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省委决定,由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迅速开展了各项工作。省委、省政府认为各地工作开展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明显成绩。但由于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巩固国民经济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作了调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5号和国办发28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州、市、县要迅速将国发5号和国办发28号文件主要精神传达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基层干部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向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讲明:中央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但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和长期的任务,必须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稳妥推进。这次工作部署的调整,是为了进一步做好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更好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使这项改革按既定目标确保成功。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既要讲清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讲请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明确改革的目标不变,改革的政策不变,改革的部署适当调整,放缓步伐。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这次改革工作部署调整对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二、加强领导,抓好试点。 按照国办发28号文件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进行相应调整。2001年仍在去年确定的江川、蒙自、澜沧三个县启动改革试点。省和有关地、县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搞好三个县的试点工作,为全省全面推开改革积累经验。三个试点县的方案必须在6月底以前制定并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完毕,从7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试点县的税费政策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税税率、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的确定等按今年3月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规定(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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