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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通知

  (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的编制工作。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前编制和细化预算,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预算编制的通知和财政部门和具体规定,统一由财务机构编制包含本部门所有财务收支的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实事求是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收入要按照类别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支出要落实到项目上。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的基础上编制省本级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政府。省级预算草案经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和各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预算。除项目计划未落实或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外,其余支出原则上均不能预算留待分。
  (二)要严格执行预算。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由有关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执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以及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如有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核,确需调减的,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要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各部门要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根据收入和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对预算外资金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不按规定缴入专户擅自使用的,一经查出,将全额收归财政用于平衡预算。
  (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的审计。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严格依照审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促进各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
  三、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积极协助、配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财经委)依法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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