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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领导下的粮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5.对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及时办理划转手续,不得拖延和压票。
  (五)粮油购销企业职责
  1.按照收购资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和粮食补贴政策有关办法,申请收购资金 款和粮食利费补贴,并严格按用途使用。
  2.在收购粮食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政策,不准代扣、代缴除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
  3.对退出保护价粮油收购,按“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根据粮油市场行情自主确定购销价格,并及时通报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
  4.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和有关专户,销售回笼货款及时全额存入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坐支现金或挤占挪用,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5.坚持出入库报告制度,按月、季向开户行报送真实、可靠、完整的购、销、调、存财务报表和统计资料,并为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员核打收购、销售凭证和查库提供便利条件。
  6.对在经营和管理中出现的财务挂帐,要按有关规定作出逐年消化计划,确保按期消化。
  三、落实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建立各级政府(行署)领导下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行署)主管粮食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政府办公厅(室)、计委、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农业发展银行。
  (二)加强联系,做好协调。各级政府(行署)都要建立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沟通情况、协调关系、加强合作、完善管理,促进封闭运行。联席会议由政府(行署)主管秘书长召集。
  (三)强化考核,严肃纪律。各级政府(行署)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由封闭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封闭管理责任制工作落实得好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或造成政策性资金损失的,要按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及《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惩处。
  各级政府(行署)要按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抓好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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