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及时办理划转手续,不得拖延和压票。
(五)粮油购销企业职责
1.按照收购资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和粮食补贴政策有关办法,申请收购资金 款和粮食利费补贴,并严格按用途使用。
2.在收购粮食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政策,不准代扣、代缴除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
3.对退出保护价粮油收购,按“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根据粮油市场行情自主确定购销价格,并及时通报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
4.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和有关专户,销售回笼货款及时全额存入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坐支现金或挤占挪用,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5.坚持出入库报告制度,按月、季向开户行报送真实、可靠、完整的购、销、调、存财务报表和统计资料,并为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员核打收购、销售凭证和查库提供便利条件。
6.对在经营和管理中出现的财务挂帐,要按有关规定作出逐年消化计划,确保按期消化。
三、落实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建立各级政府(行署)领导下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行署)主管粮食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政府办公厅(室)、计委、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农业发展银行。
(二)加强联系,做好协调。各级政府(行署)都要建立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沟通情况、协调关系、加强合作、完善管理,促进封闭运行。联席会议由政府(行署)主管秘书长召集。
(三)强化考核,严肃纪律。各级政府(行署)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由封闭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封闭管理责任制工作落实得好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或造成政策性资金损失的,要按国务院《
粮食收购条例》及《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惩处。
各级政府(行署)要按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抓好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