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
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
(省教育厅 物价局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自2000年以来,我省对农村中小学收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越权设立向学生收费的项目;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强行由农村中小学校代收各种费用;一些单位向学校摊派费用;学校用书不规范、课本费偏高等。这些做法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损害了政府形象,必须从严从速进行坚决治理。为此,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教电46号《关于
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治本和治标两个方面入手,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行为进行坚决有力的治理。当前,各地必须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的指示精神,使治理工作迅速取得扎实、明显并为农民群众认可的成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带头模范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坚决纠正一切乱收费行为,并进一步加强管理。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审批权限,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工作
2001年,我省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再调整。中小学的杂费、住宿费、借读费标准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统一制定,省以下未经授权制定的项目和标准要一律取消。
(一)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杂费: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4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70元;住宿费:凡在学校住宿的学生每生每学期收50元,不住宿者不缴费;借读费:跨县区的借读生,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同意接收借读的学生己缴借读费的,不再缴纳杂费;电教教材代收费:对省、市、县三级电化教学示范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8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2元,非电化教学示范学校不许收费。
(二)省规定的代收费项目。课本费:指学校根据教育厅公布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书目,向学生代收的购买课本的费用;作业本费:指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的部分作业本而收取的费用;班费:指班级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包括班务活动和校外教育活动)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取暖费:指有供暖条件的学校利用供暖设施(包括集中供暖和火炉供暖)为学生提供供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自行车看管费:指学校派专人为学生看管自行车而向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学具代收费:是指学校为供学生按照实践教学要求进行动手加工组装或操作的一些基本材料和器件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课本费、作业本费按课本、作业本定价或成本价收取,国家三部委在通知中规定:2001年农村小学黑白版教材费标准平均每学年每生为46元左右、课堂作业本费10元左右;农村初中黑白版教材费标准平均为120元左右、课堂作业本费平均为20元左右;班费、取暖费、自行车看管费、学具费由各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和“不得盈利”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课本费、作业本费的实际收费上限不得超过标准收费的30%。
(三)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学校收费要继续执行“一证”、“一卡”、“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制度。学校凭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不符合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不出具规定票据的,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交,并可向价格、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举报。
(四)结合农村贫困地区实际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国家三部委决定在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范围内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即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两项收费,核定一个最高收费标准,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