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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3、毕业生创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企业所得税一年。
  4、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可在创办企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十一)简化和规范毕业生落户程序,为毕业生顺利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1、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毕业生报到后,凭《就业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手续。中省直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凭省人事厅的接收证明到省教育厅办理派遣手续后,持省教育厅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和省人事厅的接收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在规定的就业期限内,户口的迁移以《就业报到证》为依据,凡省外院校回省报到的毕业生,因办理接转和改派手续而造成《就业报到证》与户口迁移方向不一致的,以《就业报表证》为准,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3、毕业生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当地生源毕业生也按上述规定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规定的就业期限内,在非生活地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新签发的《就业报表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4、凡是我省急需并同意接收的非我省生源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批准,持《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省计委和省人事厅提出少量急需的重点保证计划,由学校组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加强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规范就业秩序,防止出现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须经省教育厅批准,由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教育、人事、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的就业市场和中介机构的清理和打击力度,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签订协议,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生效。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有争议,按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于接收本省院校非黑龙江籍生源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署协议后,由学校报送省教育厅批准后落实;接收省外院校非黑龙江籍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协议书报送省教育厅批准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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