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就业的原则,初次派遣前落实单位的,经省教育厅批准,给予开具《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单位的,回生源所在地由毕业生调配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单位。
(三)对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如邮电、民航、烟草、金融、税务、保险、电力、铁路、公安等,必须保证相当数量的行业院校毕业生在行业内安置就业。
(四)根据省委、省政府黑发〔1999〕21号文件精神,对到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保护政策。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向上浮动两档工资。
(五)对自愿到省内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生源为大中城市的毕业生,其户口仍可落入生源所在城市原户口所在地,并实行一次性奖励政策;对自愿到我省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省外生源本科以上层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六)为缓解就业压力,允许应、往届中专毕业生报考高职(专科)及本科职教师资班。支持和鼓励对待岗毕业生进行集中技能培训、转岗培训。
(七)为给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计社会〔2000〕2177号文件精神,高等职业教育和专科毕业生实行国家统一的就业政策。
(八)各地、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应优惠政策,积极吸纳毕业生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乡村企业锻炼。积极为师范类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创造条件,鼓励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毕业生,通过竞聘上岗担任相应的教学工作。同时,有计划地辞退临时工、借调人员、代课教师,用于安排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毕业生,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九)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规定,毕业生免收城市增容费。
(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三资”、集体、乡镇、民办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凡到非国有部门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人事代理。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毕业生创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毕业生创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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