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自2001年开始,我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在就业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办法签订就业协议,经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就业的办法。师范院校从2001级学生开始实施。
(二)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凡是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本科毕业生面向全省就业。专科以下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地区就业。委托、定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高职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师范类毕业生主要在本省教育系统内就业。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原则上在生源地自主择业。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中专毕业生(不含定向生),主要面向本行业、本系统生源地就业。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为留住人才,我省生源(包括省外院校黑龙江籍生源及部属学校留成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本省内就业,对支边职工子女、家迁外省和参军以及个别特殊专业和就业相对困难的专业的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政策。省内部(委)属院校毕业生仍执行原留成比例,急需专业毕业生生源不足的,积极吸引同专业外省籍毕业生来我省工作。
(四)继续坚持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和充实生产第一线的方针,采取必要的措施,教育、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我省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国防和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和科研项目以及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工作。对其急需的毕业生,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特别是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过程中落实的毕业生要给予充分保证,直接派遣。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参与人才竞争,采取积极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毕业生。支持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工作。鼓励优秀非师范毕业生到教育部门从事教学工作。
三、创造宽松政策,全力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一)从2001年开始,放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择业期限。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3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