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摸底,集中整治,重新办理登记阶段(5月15日--7月20日)。根据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办理登记。
重新办理登记或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在省会城市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设在其他地、市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设在县城及乡镇的商业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设备和夜间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以及必要的消防措施。
2、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设在省会城市的上网计算机不得少于25台;设在其他地、市的上网计算机不得少于20台;设在县城及乡镇的上网计算机不得少于15台。
3、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在门前显著位置张贴醒目的顾客依法上网公约、未成年人限时进入警示标志、当地主管部门举报电话。
4、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手段,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5、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应配备相应的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和网吧安全管理软件,有两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需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6、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重新办理登记或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凭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重新登记者持原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县或县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文化部门提交重新办理登记或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备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登记的应在7月20日前)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2、获得批准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登记的应在7月20日前)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3、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重新登记的办理重新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