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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全面清查,摸清底数,为土地的收购储备提供依据。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针对城市闲置土地隐蔽性、变动性等情况建立动态监测制度,显化城市可供储备土地;对城市闲置土地、可以置换的土地、已占未用土地、少批多占土地、优质劣用土地的数量、区位、发展潜力、适用方向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加强对土地利用程度和使用者经营情况的掌握,摸清城市土地闲置状况和问题,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储备对象,并分别进行归类统计,为储备决策及最后的储备实现和闲置土地的盘活、消化提供依据。
  四、严格政策界线,确保土地储备工作依法顺利开展。各地要充分注意政策界线,根据不同情况研究不同处理方式和相关配套措施。对适用收回的土地,一般不予补偿,确有补偿理由的,要依法严格掌握;对适用收购的土地,可比照该土地的开发成本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相应补偿。对有能力开发并且愿意为拟收回(收购)土地继续投资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其缴纳用地保证金(一般可按现行地价的10%确定),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动工和完成项目建设后,可准予继续使用该宗土地。对于濒临破产或危困企业,可依据企业向土地储备执行部门的申请或政府的意见,优先收购、纳入储备。
  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方案需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储备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过程中,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一宗一策等灵活方法,开拓创新,逐步规范。
  五、加强储后管理,充分发挥土地特有的调控经济、积累财富的功能。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存量土地效益,减少城市新建建设用地,控制城市外延,增强各级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控制能力。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作用,积极盘活存量,消化闲置土地,通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一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要求。要建立储备土地公布制度,搞好信息传递、及时将土地储备信息向社会公告,为城市建设和招商引资服务。
  今后,凡进入市场的城市存量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和通过一级市场允许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外,都要逐步实行统一由土地储备执行机构提供,同时做到“熟地”出让;对纳入储备管理的土地再出让,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提供用地,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度,避免任何形式的、人为的协议交易和暗箱操作,以保证政府的土地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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