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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1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不合理占用和浪费城市土地的现象十分普遍,甚至出现了“多占少用、早占迟用、占而不用、好地劣用、非法租用”等粗放型用地方式,严重阻碍了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遏制这种现象,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宏观调控,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增加政府的地产收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当前土地市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运用市场手段消化、处置闲置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有效途径。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建立,不仅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也是促进土地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动力。对提高城市存量土地整体利用水平,保证城市用地走上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的轨道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土地储备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推行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推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献策出力,提供支持,以保证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规范收购储备合理运作。收购储备工作制度的建立与开展,涉及部门较多,范围较广,政策性强,在运作的实践中,各级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严格土地收购储备的适用对象。今后,各级政府要通过规范的运作,将城市分散、闲置、未能充分利用及依法应由政府控制的国有土地纳入收回、收购范围。遇有下列情况,应采取收回的方式进行储备: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空闲土地;企业破产、搬迁、撤销等腾出的划拨用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应依法收回的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超出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而闲置的土地;构成违法用地事实,应予查处并没收的土地。对下列情况可采取收购的办法进行储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在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币、企业为安置分流职工拟盘活及按城市规划对用地单位调整置换的土地;征用的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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