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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10号)


各行政公署,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针对我省煤矿分布较广,地方煤矿数量较多,中省直办矿单位复杂,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责任不清的现状,经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省农垦总局、省监狱局、哈尔滨铁路局等中省直办矿单位所属各类煤矿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化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省农垦总局、省监狱局、哈尔滨铁路局等中省直办矿单位目前所承担的煤矿安全管理职能,划归煤矿所在地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实行属地和办矿单位(包括承包单位)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办矿单位(包括承包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其企业所有权、经营权不变,煤矿所在地政府行使安全监督管理权。从而形成产煤地区国有重点煤矿(包括矿办小井)安全生产由矿务局(公司)管理,其他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产煤地市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能
  (一)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矿山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的审查工作,并监督施行。
  (三)参加制订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度,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
  (五)经常检查现场,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参加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的意见。
  (六)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工程的进度及其效益。
  (七)调度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活动,总结安全工作,定期研究事故趋势。
  (八)参加和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追究责任,督促事故单位按期上报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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