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六)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七)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三、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四、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拓宽文化事业投资渠道。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文化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地方国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艺术创作研究机构的捐赠。
(二)对各级公益性的图书馆、文化(艺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县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省级各出版社出版的各类书籍向省图书馆的捐赠,其捐赠书籍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五、继续实施支持电影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
(一)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加大对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力度,同时继续多渠道筹措资金,重点用于“十五”期间省及地市级专业影院的维修改造。
(二)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我省电影精品摄制。
(三)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从进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电影制片和译制。
六、继续加大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省级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要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二)继续安排“万里边境文化长廊”补助经费。在民族事业费和边境建设费中安排一定数量扶持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边境市县和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也应逐步增加对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