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黑政发〔2001〕3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规定,我省自1997年起开征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对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支持和引导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电子游艺厅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除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中央金库外,地方缴纳的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三)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做为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全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事业建设方面的开支。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使用,继续按《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文字〔1998〕27号)执行。
二、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三)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四)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