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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
 (黑政发[2001]3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现就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凭证运输的木材品种包括:原木、锯材、薪材、木片、小规格材、松木杆、杂木杆及各种人造板等。
  二、申请木材运输证除提交植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交下列证明:
  (一)乡(镇)村集体销售的自产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纳育林费收据、购买木材者的单位介绍信。
  (二)个人销售的房前屋后自产材,凭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三)国有林场销售的木材,凭其开具的发票、购买木材者的单位介绍信。
  (四)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销售的从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单位购买的木材,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进材发票、单位介绍信。
  (五)进口木材凭海关报关单、单位介绍信。
  (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凭证。
  三、木材运输证实行分级管理。省内木材运输证由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委托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委托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省内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
  四、铁路、交通及航运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凡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一律不得承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车站、码头、货场和木材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无证运输的木材,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承运单位的责任。木材检查站要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
  五、国有重点林区的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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