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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失效]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供片机构所供节目的技术指标应当达到国家广播电视行业标准。节目出现质量问题,供片机构应当负责更换,因此给播出机构造成损失的,供片机构应当赔偿。
  第九条 供片机构向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提供的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向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提供没有合法播映权的节目和未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境外、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以及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录像制品(含电影录像带、激光视盘)。
  第十条 供片机构向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提供录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国产录像制品,应当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按本规定从供片机构获取播出的节目。不足部分或者供片机构没有的节目,可以从以下渠道自行组织进片:
  (一)国家有线电视供片机构;
  (二)其他省级有线电视供片机构;
  (三)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电视节目交易会;
  (四)城市电视节目协作体组织;
  (五)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引进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电视节目;
  (六)经合法授权,录制播出其他电视台节目;
  (七)国内电影发行公司。
  禁止从前款规定以外的渠道获取节目。
  第十二条 有线电视播出机构不得购买、播出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禁止提供的节目。
  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播出从电影发行公司购买、播出电影,按《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节目播出机构所播的节目应当遵循以国产节目为主的原则。境内外影视剧供求的比例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类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单位向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发行国产节目,应当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供片机构凭审批机关开具的发行许可证明加贴《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统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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