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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2001年2月13日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有线电视节目供片渠道,维护有线电视宣传秩序和节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播出非自制节目的活动。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行署)、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播出自制节目以外的影视剧、专题片,实行集中供片。
  第五条 省有线电视节目交流中心为本省指定的有线电视节目供片机构(以下简称供片机构),其他单位不得设立供片机构,也不得从事向有线电视播出机构供片的机构。
  第六条 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对象为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播出影视剧的有线广播电视站和旅馆(含招待所)服务业的有线电视系统。
  禁止向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提供有线电视节目。
  第七条 供片机构应当以保障有线电视事业健康发展为宗旨,所供的节目必须格调健康、导向正确,禁止提供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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