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3月27日)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实行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结构,促进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全新的、从人群需要出发的规划管理模式。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大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领导的力度。各级计划、财政、卫生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步伐。
二、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目标和原则。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组织合理、有效的卫生服务,预防和控制疾病,保证基本卫生服务供给,增进人民健康,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在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中,要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树立全行业管理和大卫生观念,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卫生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坚持从需求出发提供有效供给的原则。
三、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的措施。要强化政府行为,加强宏观调控,建立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调控机制,推动卫生资源向基层合理流动,建立健全以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以各类专科服务为指导中心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各地市要结合编制“十五”计划和年度计划,对区域内所有的卫生资源(不包括军队、武警医院,但其对外开放部分的医疗设施应按规划的要求执行)控制增量、调整存量。凡新增卫生机构、床位扩充、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等,无论其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如何,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新增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不予审批;财政部门不予划拨资金;医疗保险部门不能将其作为定点单位、就诊的费用不能报销。未经区域卫生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准私自设立医院、门诊部所和社区服务站,不得从事具有营利性的诊疗业务。对购置单位价值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必须由省级区域卫生规划办公室批准。对购置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疗设备,必须持有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大型医疗设备使用许可证》,对无许可证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工作量严重不足、管理不善、效率低下的医疗机构,要实行关停关转;对功能趋同或互补、地理位置集中的医疗机构可进行合并和兼并;对符合规划要求、但活力不足的单位,可实行所有制和经营方式的多元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