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擅自改变原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留下火灾隐患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六)生产研制新产品或者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涉及消防安全,没有相配套的消防技术设施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
2、第四十四条 违反
消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文化娱乐、庆典、灯会、商贸等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责令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第四十五条 在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第四十六条 违反
消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第四十七条 违反
消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