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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条例修正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消防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贵州省消防条例修正案》已于2001年5月25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1年5月25日
             贵州省消防条例修正案
       (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消防现代化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等基本建设所需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还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
  四、第五条修改为:“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派出所、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居民、村民做好消防工作。”
  五、第九条第二款改为本条的第二、三款,分别修改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明确消防安全人员;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及场所,其消防安全,由产权所有人与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部门成立共同的消防安全组织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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