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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颁布施行《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31日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1年5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路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林业、土地、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六条 原有公路改变使用性质的,由有关单位申请,国道按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或者原公路规划编制机关批准;省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划定为城市道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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