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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导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审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凡列入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必须经过市场预测、分析。
  第八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
  (一)能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
  (三)能形成产业规模并且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
  (四)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劳动条件的;
  (五)技术含量高,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开发出口产品有明显效果的;
  (六)有自主知识产权,能产生明显效益的;
  (七)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
  (八)有利于促进优质、高产、高效、无公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九)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第九条 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限制使用或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目录,推荐替代技术、工艺和装备,建立和实施落后技术和产品淘汰监督制度。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划、扶持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配套服务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扶持发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健全、发展技术市场,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各类组织和个人创办技术交易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推进科技信息网络建设。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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