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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九号)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5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5日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1年5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开发与推广、引进与创新并举的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与企业结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省外科技成果持有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来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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