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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务的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最少为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三)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四)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和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七)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所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
  (八)办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约定承担。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和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应当将下列事项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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