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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1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5月26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油、蔗、果、菜、茶、桑、麻、烟、棉、绿肥、药、花卉以及其他农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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