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2001年6月14日)
定岗定员工作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关键。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机构改革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行政效率,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定岗定员的原则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工作需要,就是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及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配备合适的人员,达到“因岗配人”,人尽其才。群众参与,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增强定岗工作的透明度,采取不同方式让群众参与和监督。综合考评,就是配备人员时,既要注重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和身体健康情况,又要考虑干部队伍的职务结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组织决定,就是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用程序任命定岗人员。
二、定岗人员的规定和条件
定岗定员就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重新合理设置职位,修订职位说明书并确定各具体岗位人选。定岗定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编定岗。
(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对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要实行严格控制非领导职数可适当放宽。
(二)这次机构改革中因受领导岗位职数限制,原担任领导职务未能继续任命为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如非领导职务职数已满,可暂突破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以后再逐步消化;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高职低配,原职级待遇不变的办法。
市直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一律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部门,竞争上岗的范围可以扩大到一些关键的部门和重要的岗位。定岗定员一般在本部门现有同级职务人员中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允许符合晋升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参与竞争。
这次机构改革定员的基本条件要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具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