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选派参加培训和进行学历教育的分流人员,其学习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人事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但不占编制。培训和学习结束后,可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推荐工作,也可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重新就业之前可继续享受上述待遇,时间不超过1年。如单位推荐工作三次,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则不能继续享受上述待遇。
(四)对选派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五)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工龄5年(含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收入(按国家和省市现行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等合计)的退职金,特案给予免征该项个人所得税;已分配的住房不予收回,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按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规定办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减半收取管理费,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以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的,工龄合并计算。
(六)机关分流人员领办、创办经济、服务实体的,有关部门可在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服务范围和办理有关手续方面放宽限制,给予照顾。对创办经济实体的,其优惠政策按粤办发〔1994〕2号文的规定执行;对从事社区服务业、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享受省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同等政策待遇。
(七)对这次机构改革中涉及分流人员的其他具体问题,有关部门要本着从优原则研究解决。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和市直及所属的事业单位人员(高级老专家和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的分流工作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其中已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条件、待遇计算仍按社会保险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分流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出符合本部门实际的人员分流具体实施方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多途径、多渠道安排分流人员,并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工作有序进行。
(二)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委、市政府负责安排市管干部;科级以下(含科级)人员分流按照统一政策由所在部门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并分工1名领导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不再保留的部门由职能划入部门负责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三)各部门要在“三定”方案确定后,抓紧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分流任务,有条件的部门要尽可能提前完成。各部门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相对集中管理,并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人员分流的统筹、协调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