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训教育。对40岁以下人员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会计、审计、法律、外语、经济管理、工商管理、教育管理以及其他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其他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推荐到需要充实加强的部门;年龄在40岁以下、未达到大专文化程度的人员原则上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部分年龄在40岁左右,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人员也可相应进行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部分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科级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后,通过竞争择优推荐到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担任领导人。
(四)加强企业。选派部分素质较高、懂经济管理和熟悉财务和审计工作的科级人员担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委派为监事会成员。
(五)充实基层。根据工作需要和调整人员结构的要求,从机关,重点是从财税、政法、工商、交通、质量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一线以及各部门所属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工作。
(六)自谋职业。鼓励分流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服务实体。在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自谋职业的仅限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
三、人员分流政策
(一)对分流到基层机关和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其职务安排低于原职级的,可保留原职级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和社团等机构的人员,其新确定的工资低于原工资的,按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相应确定;对分流到已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或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所需资金除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其余部分由财政一次性补足,此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提前退休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正常晋升工资的年限计发按以下办理:(1)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给予增加相当于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年满56周岁、女年满51周岁,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增加相当于2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补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增加相当于3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年满54周岁以下、女年满50周岁以下,工龄满20年以上,要求退休的均可按此办理,但提高工资额最高不超过3个档次。(2)增加级别工资补贴。对提前5年以内退休的,可增加1个级别的级别工资补贴,提前6年至10年退休的可增加2个级别的级别工资补贴。(3)把提前退休的年限视为工作年限,并参照工龄工资计发工龄补贴。(4)上述补贴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计入退休工资基数。
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纳入退休人员管理。在国家调资时,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离岗费,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