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修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四十四号)
《青海省绿化条例》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1日
青海省绿化条例
(二00一年六月一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绿化,是指在宜林、宜草的区域,因地制宜地植树种草,恢复和增加植被,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建立健全的投资保障机制和科技保障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
林业(园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绿化工作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实行生物、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封育与植树种草并举,突出生态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绿化事业的优惠政策,组织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展植树、种草;鼓励和引导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进行绿化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大力宣传国土绿化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