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事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人员的持证上岗。由市发证改为市州、县(市)发证。
十四、省环保局(1项)
申请使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登记。由县以上登记改为由市州或县(市)登记。
十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
压力管道安装施工报告和质量监督检验方案的批准。由省批准改为市州批准。
十六、省乡企局(1项)
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乡镇企业新上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审批。由县以上审批改为县(市、区)审批。
十七、省牧业管理局(2项)
(一)核发地方种畜禽场以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核发证改为县(市)核发证。
(二)核发《兽医从业许可证》。由市州、县级核发证改为县级核发证。
十八、省知识产权局(1项)
省内企业同国外经济组织签订开发合同时对专利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审核。由省审核下放为市州审核。
十九、省地震局(1项)
外省来我省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资格验证。由省级验证改为市州验证。
二十、省残疾人联合会(1项)
发放《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许可证》。由省、市州、县(市、区)发证改为县(市、区)发证。
附件3: 第三批清理文件废止的
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部门文件目录(5件)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备注
1 吉林省自留山管理办法 1989年省政 省政府
府第17号令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吉政办发 省政府办公厅
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扩大省 (1997)18号
内工业产品销售意见的通知
3 关于下发《落实''97吉林工业 吉攻坚办字 ''97吉林工业
效益攻坚战目标任务的几项 (1997)1号 效益攻坚战领
具体措施》的通知 导小组办公室
4 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 吉省价收字 省物价局、省 有关会计师事务
所业务收费标准及管理规定》 (1995)21号 财政厅 所业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由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另行制
定
5 关于发布《吉林省电力行政执 吉电法(1992) 省电力局、省
法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18号 法制局、省财
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