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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部分行政管理项目以及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部门文件的决定

  八、省林业厅(1项)
  发放除林木良种以外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发证改为由市州以下发证。
  九、省教育厅(1项)
  城市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由县以上登记注册改为县级登记注册。
  十、省卫生厅(10项)
  (一)集中式供水水质的检验。由县以上检验改为市州、县(市、区)检验。
  (二)境外来我省的护理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核。由省审核下放到县级审核。
  (三)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校验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县以上审批发证改为市州、县级审批发证。
  (四)医疗机构的评审。由县级以上评审改为市州、县级评审。
  (五)生产、经营和使用灭鼠、卫生杀虫药的检验。由县级以上检验改为由市州、县(市、区)检验。
  (六)妇幼保健保偿服务活动的审批。由县以上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七)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的审批。由县级以上审批改为由市州、县(市、区)审批。
  (八)发放从事电磁辐射人员健康证。由县级以上发证改为由市州、县(市、区)发证。
  (九)审批、发放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由市州、县级审批发证改为由县级审批发证。
  (十)供管水人员体检合格证的发放。由县级以上发放改为由市州、县级发放。
  十一、省文化厅(1项)
  从事舞厅、音乐茶(餐)座、桌(台)球室、电子游戏厅、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批准,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县以上批准发证改为市州或县(市、区)批准发证。
  十二、省建设厅(2项)
  (一)建设工程质量核验。将事前“核验”改为事后“备案”。
  (二)办理施工(生产)许可证前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岗位证书的查验。由省查验改为省、市州查验。
  十三、省交通厅(4项)
  (一)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由省核发证改为市州、县(市)核发证。
  (二)核发营业性运输上岗证。由市核发证改为市州、县(市)核发证。
  (三)培训营业性运输职业驾驶员的批准。由省批准改为市州、县(市)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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