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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部分行政管理项目以及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部门文件的决定


  一、省计委(1项)
  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报告的审批。由省、市州两级审批改为省、市州、县三级审批。
  二、省国土资源厅(1项)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由确认改为备案。
  三、省财政厅(3项)
  (一)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设立的审批。由省级审批改为省、市州两级审批。
  (二)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年检。由省级年检改为省、市州两级年检。
  (三)产权转让中介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发证。由省级培训和发证改为省、市州两级培训和发证。
  四、省民政厅(1项)
  救灾救济对象不适用的捐赠物品变卖的批准。由省批准改为市州、县(市、区)批准。
  五、省人事厅(1项)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发证验印。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发证验印改为由市州、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发证验印。
  六、省公安厅(4项)
  (一)发放教练车牌证和教练车的年度检验。由省发证及年度检验改为市州发证和年度检验。
  (二)教练车跨地区行驶路线的批准。由省批准改为市州批准。
  (三)“农转非”户口的审批。由市审批改为长春、吉林市由市审批,其他地区由县一级公安机关审批。
  (四)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落户审批。由市州审批改为市州、县级市审批。
  七、省农委(5项)
  (一)发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农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发证改为县级发证。
  (二)核发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发证改为省、市州发证。
  (三)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号牌和行驶(使用)证的检验、发放。由县以上检验、发证改为县(市、区)检验、发证。
  (四)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驾驶(操作)员的考验、发证。由县以上考验、发证改为市州、县(市、区)考验、发证。
  (五)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农机驾驶员的年度检验(审验)。由县以上检验(审验)改为县(市、区)检验(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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