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计委(1项)
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报告的审批。由省、市州两级审批改为省、市州、县三级审批。
二、省国土资源厅(1项)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由确认改为备案。
三、省财政厅(3项)
(一)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设立的审批。由省级审批改为省、市州两级审批。
(二)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年检。由省级年检改为省、市州两级年检。
(三)产权转让中介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发证。由省级培训和发证改为省、市州两级培训和发证。
四、省民政厅(1项)
救灾救济对象不适用的捐赠物品变卖的批准。由省批准改为市州、县(市、区)批准。
五、省人事厅(1项)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发证验印。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发证验印改为由市州、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发证验印。
六、省公安厅(4项)
(一)发放教练车牌证和教练车的年度检验。由省发证及年度检验改为市州发证和年度检验。
(二)教练车跨地区行驶路线的批准。由省批准改为市州批准。
(三)“农转非”户口的审批。由市审批改为长春、吉林市由市审批,其他地区由县一级公安机关审批。
(四)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落户审批。由市州审批改为市州、县级市审批。
七、省农委(5项)
(一)发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农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发证改为县级发证。
(二)核发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发证改为省、市州发证。
(三)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号牌和行驶(使用)证的检验、发放。由县以上检验、发证改为县(市、区)检验、发证。
(四)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驾驶(操作)员的考验、发证。由县以上考验、发证改为市州、县(市、区)考验、发证。
(五)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农机驾驶员的年度检验(审验)。由县以上检验(审验)改为县(市、区)检验(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