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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1号)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16日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监督本村各村民小组参照本条例实行村(组)务公开。
  本条例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务公开工作,农业、监察、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四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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