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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8号)


  《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01年5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5日

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2001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的,经营者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临时占道经营,符合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应持临时占道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在批准的地点和期限内营业。
  本条例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违反前两款规定,擅自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领导,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第四条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应坚持引导与查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应将营业执照置放在生产场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验照、年检、变更登记或其他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无照经营者非法提供营业执照、合同文本、银行帐户、发票等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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