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
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及个人(含外来暂住人员)。
第三条 我市献血实行任务指标责任制及无偿献血、个人储血、家庭成员和集体互助相结合的用血优待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我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献血工作。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分工共同对我市献血工作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应动员和组织本辖区各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按时完成献血任务。
第七条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事、公安、城管、工商、劳动、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八条 公民除参加本单位、本地区组织的献血外,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采血点或流动采血车献血。
第九条 采供血机构对参加献血的公民,凭《居民身份证》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采供血机构不得采集血液。